当前位置: 首页 > 关于我们 > 管理制度 > 正文

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2020-08-20    文字:    

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制定该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努力降低管理成本,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 财务人员必须熟知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基金会资金运作各环节的管理,计报表做到日清月结。

第四条 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财会制度办事,坚决抵制违反法规政策和弄虚作假的行为。对违反本基金会财会制度的开支,财会人员坚决拒付。

第五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二章 捐赠款的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或以拍卖捐赠物品等方式收到的现金资产,应按照进入本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实际到账额计算。接收外币捐赠须建外币账户。捐赠款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的每笔捐赠一般都要开具捐赠收据和发放捐赠证书。要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捐赠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记载,不得遗漏。

第八条 基金会一般要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捐赠者有指定用途的,应按照捐赠约定和捐赠意愿使用捐赠资产,基金会不得擅自改变原定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九条 严格遵循捐赠款使用公示程序,实行财务公开。基金会应适时向社会公布所募得捐款数量,公开开展公益活动和筹得善款的详细使用结果,接受自治区有关部门、媒体和捐助者的查询、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基金会主办的较大的慈善公益项目,要制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项目完成后或年终要将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财务报表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二条 基金会人员薪酬福利、行政办公等日常支出按照开支金额实行分责审批。每笔开支3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每笔超过3万元的开支报理事长审批。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十三条 现金开支范围与标准

  ()现金开支范围 职工工资福利,志愿者补贴等劳务支出;差旅费支出;日常办公用品购买支出;秘书长批准的其他现金支出

  ()现金开支标准 基金会已制定了开支标准的按照基金会标准执行,基金会没有制定标准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现金借款规定

  ()原则上不批准私人借用现金。因公需借用现金,借款人需填写借款单并注明借款理由和借款数额

  ()借款单经秘书长签字后,借款人方可办理财务借款手续。

第十五条 现金报销程序

  ()因公借款必须在公事完成后两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借款人(出差人)将用于报销的发票粘贴于报销凭证单上,用碳素笔整齐地写明金额、用途及本人签名。

  ()借款人(出差人)执报销凭单由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四章 支票管理

第十六条 借款人需领取支票时须填写支票领用单,经秘书长审批后到财务部领取支票。财务人员核实支票领用单后,按照支票票面项目填写并签发。 支票领取人须在支票领取薄上登记签名。

第十七条 报账需领取支票时,报销者将有效发票、单据等粘贴到报账凭单,由财务人员审核报秘书长核准后填写支票领取单。财务人员按照票面项目要求填写后签发。支票领取者要在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签名。

第五章 会计职责

第十八条 基金会会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营利机构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职责,同时根据本基金会实际确定其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会计或出纳应妥善保管“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专用章”,该印章的使用按照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会计应认真审核基金会所有报销原始单据,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会计负责会计凭证的整理、装订和保管,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和安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会计负责登载会计账簿,制填会计报表,保存会计文件。

第二十三条 会计负责基金会的报税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的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和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六章 出纳职责

第二十五条 出纳员必须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现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本基金会各项现金收付业务。

第二十六条 出纳员负责管理理事长印鉴,空白收据、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必须放置于保险柜中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使用或支取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使用转账支票,经办人在按照规定程序领取转账支票后,可由领用人员实施同城支付,其它支付及现金提取必须由出纳员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二十八条 出纳员必须做到“十个不准”。不准挪用现金;不准私自使用公款;不准超限额库存现金;不准用白条抵库存;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借外单位账户套取现金;不准保存账外公款;不准租借或转让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不准签出空头发票或收据。


第七章 审 计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基金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具有国家规定的审计资格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主管部门呈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该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该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71222





下一条: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