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接受社会捐赠实施办法
为激发校友及社会捐资助学热情,拓宽学校办学资源筹集渠道,加强对学校各类捐赠的规范管理,保障捐赠方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充分发挥校友及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捐赠原则
(一)遵纪守法:捐赠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捐赠财物应当是捐赠方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严格执行捐赠管理、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
(二)自主自愿:广大校友、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师生员工及各界爱心人士本着自愿的原则参与捐赠,捐赠数额不限,充分尊重捐赠方意愿。
(三)统一管理:捐赠资金统一归入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依据国家的相关财经法律制度和基金会财务制度或参照内蒙古大学现行财务制度,实行统一管理,分项使用。所赠实物须登记在册,对应列入学校资产管理范围的实物,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实行专款(物)专用,所捐财物严格按照捐赠项目或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
(四)公开透明:保护捐赠方合法权益,实行捐赠使用通报制度,接受捐赠方监督与指导,接受纪检、审计部门和自治区民政厅等监督与审计。
二、捐赠项目
(一)发展基金类:包括捐助学校发展基金、学院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学院)教育事业发展,为非指定性捐赠。
(二)专项基金类:包括设立学生培养及各类奖助学基金、教师发展及人才引进基金、校园文化建设基金、学术交流基金、慈善事业资助基金和特定用途的专项基金等。
(三)科研合作类:包括资助教学、科研项目合作,共建院系、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研究中心等合作平台。
(四)基础设施类:包括捐助已建、在建和待建的各类建筑物、校园景观、道路、绿化项目及标志性实物等的建设、修缮和改造。
(五)实物捐赠类:包括捐赠图书资料、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设备、交通工具、苗木建材、工艺品等。
(六)活动专题类:包括捐助支持校庆活动、学术论坛、文体活动、比赛竞赛、校友活动及各类印刷、影音出版物等。
(七)筹资项目捐赠类:此类项目在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校友会捐赠平台进行线上捐赠,以校友年度微捐赠、小额筹资项目为主要捐赠内容,筹资对象限定为广大校友及在校师生。
(八)其它类:根据捐赠方意愿设立的其它项目。
三、捐赠方式
(一)捐赠方式可分为货币捐赠和实物捐赠;指定用途捐赠和非指定用途捐赠;学校筹资项目和非筹资项目捐赠;冠名捐赠和非冠名捐赠。对于大额(或特殊)捐赠的具体捐赠方式可根据捐赠方的意愿,由学校与捐赠方协商并签定协议确定。
(二)捐赠可以个人、企业、社会团体等名义进行,也可以地方校友会、学院、年级、班级、专业等集体名义进行。捐赠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集体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三)捐款可以通过银行转账、在线支付、来校捐款等方式实施,统一汇入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后,由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开具捐赠专用票据。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为具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个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享受捐赠税前扣除优惠。
(四)实物捐赠可与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或定向捐赠的校内单位联系接收,资产管理处等各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捐赠实物的登记、保管、入库、陈列等管理工作。定向捐赠物品使用与管理由捐赠受益方负责,非定向捐赠物品使用与管理由学校指定部门负责。
(五)对捐建的工程项目,学校与捐赠方签定协议,对工程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捐建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学校颁发捐建项目确认书。
(六)对于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基金会及其他代表学校接受捐赠的单位按其当期实际折现价值或公允价值入账,分类管理。
四、捐赠鸣谢
(一)根据捐赠方意愿,捐赠方名称(姓名)、捐赠项目及数额将在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网站、公众号、捐赠平台等网上鸣谢栏目公布。根据实际捐赠情况,还包括组织相关捐赠活动,在学校官网、官方公众号、校友会平台等媒介发布有关新闻报道等。
(二)捐赠款物在1万元(含)以上的个人或集体,由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为其颁发捐赠证书。捐赠方名称(姓名)、捐赠项目及数额均列入内蒙古大学捐赠名册,存放内蒙古大学校史馆永久保存。
(三)捐赠款物达到一定金额可根据捐赠方意愿给予捐赠冠名。捐赠冠名实施分类管理,承担学生培养任务的学院(教学机构)不予捐赠冠名;建筑景观捐赠冠名应约定冠名期限;奖助金等项目可以捐赠冠名。
1.校级各类奖助金、筹资项目、大型活动等捐赠冠名,捐赠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二级学院(单位)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
2.校内建筑景观捐赠冠名,捐赠不低于建设成本(重置成本)的30%。冠名在建、拟建建筑的,按照捐赠协议,款物应在竣工验收前全部到账;冠名其他已建建筑的,捐赠款物应在签定捐赠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全部到账。
3.研究机构捐赠冠名,校级文科类研究机构,捐赠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院级不低于200万元;校级非文科类研究机构,捐赠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院级不低于500万元。具体根据双方协议予以确定。
(四)捐赠款物达到一定金额可以根据捐赠方意愿给予校方名誉。
1.对个人捐赠50万元(含)以上、集体捐赠100万元(含)以上者,由内蒙古大学向个人授予“内蒙古大学爱心校友”或“内蒙古大学名誉校友”荣誉称号;集体授予“内蒙古大学教育贡献奖”荣誉称号。
2.对个人捐赠200万元(含)以上、集体捐赠500万元(含)以上者,由内蒙古大学向个人授予“内蒙古大学突出贡献校友”或“内蒙古大学突出贡献名誉校友”荣誉称号;集体授予“内蒙古大学教育突出贡献奖”荣誉称号。符合条件的可聘为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或理事单位。
3.对个人捐赠500万元(含)以上、集体捐赠2000万元(含)以上者,由内蒙古大学向个人授予“内蒙古大学特别贡献校友”或“内蒙古大学特别贡献名誉校友”荣誉称号;集体授予“内蒙古大学教育特别贡献奖”荣誉称号。符合条件的可聘为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单位,并邀请进入内蒙古大学理事会(具体程序按照《内蒙古大学理事会章程》执行)。
(五)对提供捐赠的单位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捐赠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的权利。
(六)鸣谢方式的未尽事宜或特殊要求可由捐赠方与校方在平等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具体商定。
五、其它
1.对在学校募集社会捐赠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校内外单位、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内蒙古大学国内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内蒙古大学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