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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问题得以明确2018-02-27    文字:    

为落实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政策,进一步鼓励支持公益性捐赠行为,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政策规定。一是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捐赠的税收支持力度;二是明确结转扣除的具体计算方法、当年扣除限额规定、结转扣除顺序等事项,便于纳税人更好的理解和遵从;三是明确政策执行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起,确保纳税人在今年5月底前进行的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即可享受结转扣除政策。同时,为最大限度保障纳税人权益并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衔接,《通知》规定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也可按《通知》规定执行。上述公益性捐赠结转扣除政策的出台实施,将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捐赠行为的税收政策支持,有利于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2月11日

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网站、财政部微信公众平台

编辑:古丽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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