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关于我们 > 管理制度 > 正文

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2020-08-20    文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基金会的项目运行,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和达到预期目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项目是指按照基金会的宗旨募集资金,用于支持内蒙古大学教育事业及社会慈善事业发展的各专项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资助项目含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两类,资助范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奖励优秀教师和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

(二)资助内蒙古大学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

(三)支持内蒙古大学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四)资助内蒙古大学校园文化建设活动;

(五)基金会理事会同意设立的其它资助项目。

第二章 立项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项目立项要符合基金会章程的规定,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性。所立项目要通过基金会网站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限定性资助项目由捐赠者提出捐赠立项意愿,基金会与捐赠者签订捐赠立项协议书。受赠方与基金会签署《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限定性资助项目立项书》后即视为立项。

第六条 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章程规定自主立项。基金会秘书处每年年初提出立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布。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申请人需填写《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申请书》。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即可立项。

第七条 凡获准正式立项的资助项目,均应在基金会网站即时予以公布。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项目立项后(包括限定性和非限定性项目),基金会要即时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开始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在项目实施中,根据项目进度和财务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九条 基金会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监管项目的执行情况,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项目的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对项目进行评估。如发现在项目实施中有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或有其它违规情形,基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责任人在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基金会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包括纸质报告和电子文本)。填写《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完成报告书》。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项目经费都必须进入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基金会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会章程,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拨付按项目经费预算及用款计划实施,经基金会审核同意后拨付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要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基金会负责向捐赠单位报送专项资金财务决算及项目完成报告,并在基金会网站公布验收结果。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项目实施中的各种信息和数据要进行采集与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信息管理,及时为基金会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图片、视频及文字材料。

第十五条 基金会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利用基金会网站或其它媒体大力宣传项目进度和所取得的成效,树立捐赠方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71222



上一条: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