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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2020-08-20    文字:    

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财产的管理,保证受捐赠的财产发挥应有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并结合内蒙古大学和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为教育事业募集、管理和运作社会捐赠财产并提供公益服务的平台。学校所有捐赠收入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基金会对暂时闲置资金和留本基金将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原则进行资金运作,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三条 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欢迎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内蒙古大学(或学院)进行捐赠,基金会将所有受捐赠财产用于支助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慈善事业。

第二章 捐赠程序

第四条 捐赠人可向基金会提出书面或口头捐赠意向,基金会将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就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额、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签署捐赠协议。

第五条 捐赠一般分为两类,一类为货币捐赠,一类为实物捐赠,对于货币捐赠,捐赠人与基金会在签署捐赠协议后,应将捐赠款项汇入基金会指定账户。对于实物捐赠,捐赠人与基金会签署捐赠协议后,将捐赠实物按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登记入账。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基金会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和影响力举行捐赠仪式,向捐赠人授予捐赠凭证或荣誉证书,并在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捐赠情况。

第七条 捐赠人与基金会签署捐赠协议后,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向基金会交付捐赠财物,逾期不交付捐赠财物,基金会要督促捐赠人交付。若捐赠人不履行捐赠义务,基金会视情况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八条 捐赠人所捐赠的财产应为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的捐赠应坚持自愿、无偿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原则。

第三章 捐赠财物的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资金,分为限定性资金和非限定性资金。在捐赠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捐赠资金用途的即为限定性资金,应为其设立专项基金,并按照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对于非限定性资金,基金会按有关规定立项使用。

第十条  基金会受捐赠的实物在履行完相关捐赠手续后应直接交付给被捐赠人。必要时基金会将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委托拍卖的方式,将其转化为资金后交付给被捐赠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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